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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9 11:12:48 来源:农村财务会计-中国农村网 作者:张志刚
近期,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接受国家直接财政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办法暂行规定》(财资办〔2019〕3号),该办法对于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列举了具体会计案例,并从会计核算的角度加以解析,以便和大家共同探讨学习。
【例1】2018年12月31日因国家高速路征地,×××养殖合作社养殖场被征用,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决定解散,清算时应收款180000元,收回160000元,有20000元不能收回,有机械设备750000元(假定不交增值税),作价卖掉680000元,支付员工工资50000元。
借:银行存款160 000
清算损益20 000
贷:应收款180 000
借:银行存款680 000
清算损益70 000
贷:固定资产—机械等
750 000
借:应付工资50 000
贷:银行存款 50 000
借:清算损益50 000
贷:应付工资 50 000
借:短期借款400 000
应付款 150 000
贷:银行存款 550 000
存款余额=120000+160000 +680000-50000-400000-150000
=360000元
清算损益余额=-20000-70000-50000=-140000元
无所得,不交清算所得税
股东可分配剩余财产额=360000 -140000=220000元
解析:《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具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征求意见稿》就是对该条款详细补充。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财政直接补助收入的资金一般通过专项应付款核算,使用时由专项应付款转入专项基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是国家为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高合作社的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使成员通过合作社获得更多收入,让成员充分分享合作社的利益而发放的。这对于资金缺乏、规模弱小,尚处于初始阶段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显著的扶持作用。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不是补助合作社中的某个成员,因此其形成的财产,不能在清算时分配给成员。